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主席团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意见的,按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