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十名以上的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