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十名以上的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