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与计划第十六条有效列入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的项目,不能按照年度安排制定的,提案权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调整。没有列入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而又需要在当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经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的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特别急需制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直接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