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与计划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编制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和计划,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和公众等征集建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