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种子未按照国家规定明确标注“转基因”字样、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