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业务,促进种业发展。

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种业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