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种子条例/第三章 育种创新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种子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引导资源、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支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发展,重点培育领军企业和特色企业,推动不同层次、规模的种子企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