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䑩作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用渔具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禁用渔具目录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