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
(一)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物业规划管理,查处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交通安全、保安服务等活动,查处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物业服务价格公示、违规收费等;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消防安全,查处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行为,查处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行为;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十一项规定的行为。
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
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