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十四条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