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七十二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业主信息资料,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业主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业主信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