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予以公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