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草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的投票权数;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候选人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予以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异议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