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相关职责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予以通报,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