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团体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经认定备案后,由认定的宗教团体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宗教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批准和天主教主教的备案,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宗教事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档案管理进行指导。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