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设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在批准期限内完成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事项的,经筹备设立批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筹备设立事项在延长期限内仍然无法完成的,该筹备设立许可失效。提出筹备设立申请的宗教团体应当做好相关善后事宜。

筹备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的,由原审批机关检查评估后作出继续筹备设立或者终止筹备设立决定。

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完成登记前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