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数据,以及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

(三)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

(四)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五)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六)公共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使用其他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的公共数据,以及为其他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七)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向社会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