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收集与治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按照安全、兼容、科学、可操作、可扩展的原则,制定完善本市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明确其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并根据有关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确定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属性有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