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