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输单位承运或者贮存、利用、处置单位接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