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处置情况记录簿保存十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对填埋危险废物的场所应当设置永久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