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七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当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或者审批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