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支持新区、开发区、自贸区、产业园区等经济区依照国家和省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