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的指导、支持和服务力度,推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健全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制度,将开发高价值专利融入创新创造和经营管理全过程,积极培育创新水平高、保护效力强、权利状态稳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高价值专利。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构建创新联合体,布局专利池,参与标准制定,加强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化建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