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和激励机制,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活力和实施效益。
探索创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通过赋予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知识产权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等方式实施产权激励。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与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就知识产权归属、转移转化和收益等进行约定。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健全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制度,明确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的条件、程序、方式和数额。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