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的,依法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警务辅助人员制式服装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