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