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章 招聘第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二)受过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三)因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四)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因严重违纪违规被辞退或者解聘的;(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六)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