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