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闭、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变其功能。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