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闭、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变其功能。

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