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道路两侧的公共设施应当与该区域建筑特点相协调,保持整洁完好和美观。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