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固定燃气设施,不得损坏、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