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固定燃气设施,不得损坏、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