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或者燃气经营违法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