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或者燃气经营违法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