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生产、销售、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减压装置、切断装置、连接管等燃气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