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瓶装燃气应当以交付用户的实际重量为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