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公示燃气经营许可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