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市、县(市、区)建立地方总工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建立工会组织。企业、职工较多的开发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以建立工会组织。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