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