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少缴、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催缴;催缴无效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