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五条有效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同意。基层工会的兼职委员、工作人员因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三个工作日可以按年度累计计算),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行政部门聘任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不受每月三个工作日的限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