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