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等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解决;不予解决的,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