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从事湿地保护和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