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界桩的,由界标、界桩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