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积水地带及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除外。

河流、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