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湿地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林业草原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