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依法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地貌修复、植被恢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水系连通、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