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二)明知有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三)泄露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