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二)明知有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三)泄露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