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快件查询、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事项。对于用户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用户。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