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邮政设施建设,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鼓励快递企业发展,满足社会需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